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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我國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除以契約方式外,亦可以遺囑方式為之,其方
式為遺囑人在生前先立遺囑,而在遺囑的內容將其名下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設立 信託,此即所謂遺囑信託。要能有效的以遺囑方式成立信託,前提要是一份有 效的遺囑,也就是遺囑的成立要符合民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可以參考我們前 面【如何製作有效的遺囑,是否要經公證?】一文。而以遺囑設立信託,並非如 契約信託係由委託人生前與受託人以契約方式而設立,而是以遺囑方式直接發 生信託的法律關係,所以受託人有可能於信託設立後,才知道被指定為受託人 ,拒絕接受擔任受託人一職,而導致信託無效,為此,信託法第46條規定,倘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接受擔任受託人,且遺囑中亦未訂明另行指定他人為受 託人之方式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2、至於遺囑信託之結果,如有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其法律效果為何?法無明 文,依照實務及通說之見解,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並不會導致該信託無效,且 因遺囑信託與遺贈均係以遺囑處分遺產之行為,解釋上應認為得類推民法第 1225條規定,即特留分之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扣減。至於此處之義務人究為受 託人或受益人?亦即應對信託財產或受權行使扣減權,則有不同看法。多數見 解基於特留分扣減人不欲與信託受益權人形成長期共享受益權的關係,且希望 拿回標的物之所有權,故對於特留分之不足額,應對受託人就信託財產行使扣 減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