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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我國信託法規定,設立信託除以契約方式外,亦可以遺囑方式為之,其方
式為遺囑人在生前先立遺囑,而在遺囑的內容將其名下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設立 信託,此即所謂遺囑信託。要能有效的以遺囑方式成立信託,前提要是一份有 效的遺囑,也就是遺囑的成立要符合民法的相關規定,這部分可以參考我們前 面【如何製作有效的遺囑,是否要經公證?】一文。而以遺囑設立信託,並非如 契約信託係由委託人生前與受託人以契約方式而設立,而是以遺囑方式直接發 生信託的法律關係,所以受託人有可能於信託設立後,才知道被指定為受託人 ,拒絕接受擔任受託人一職,而導致信託無效,為此,信託法第46條規定,倘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接受擔任受託人,且遺囑中亦未訂明另行指定他人為受 託人之方式時,可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 2、至於遺囑信託之結果,如有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其法律效果為何?法無明 文,依照實務及通說之見解,遺囑信託違反特留分並不會導致該信託無效,且 因遺囑信託與遺贈均係以遺囑處分遺產之行為,解釋上應認為得類推民法第 1225條規定,即特留分之權利人得向義務人請求扣減。至於此處之義務人究為受 託人或受益人?亦即應對信託財產或受權行使扣減權,則有不同看法。多數見 解基於特留分扣減人不欲與信託受益權人形成長期共享受益權的關係,且希望 拿回標的物之所有權,故對於特留分之不足額,應對受託人就信託財產行使扣 減權。 1、遺囑是生前留下的囑咐,留給親人或繼承人,希望他們依照自己的意思處理
身後事,這其中最主要的部份莫過於對於財產的分配,因此如何做成一份有效 的遺囑顯得格外重要。依我國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五種,而每一種遺囑都有一套嚴謹繁瑣的法 定方式,因此,一份有效的遺囑前提就是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完成,否則 就算用錄音錄影來證明這是遺囑人生前財產的分配是依照其個人自由意識,但 如果缺少民法規定的方式,仍然不會是一份有效的遺囑。 2、上述的五種遺囑其中密封遺囑之前雖有某海運的創辦人依這種方式為遺囑但 後來爭議不小,實務上也不常見、而口授遺囑限於遺囑人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 囑時,才能做成口授遺囑,故實務上也極為少見。其餘的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代筆遺囑都是較為常見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的要件可以參考民法第1190條 規定,其重點在於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不能用打字 的,但不一定要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遺囑仍然有效。代筆遺囑的要件可以參 考民法第1194條規定,須指定三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如果無法清 楚表達,則不能作成有效遺囑),其中一個見證人代為紀錄遺囑內容,也不一定 不一定要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遺囑仍然有效。而公證遺囑之要件則是依民法 第1191條之規定,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及二位見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因此,要 做成有效的公證遺囑,一定要有公證人為之公證才能完成。雖然常見的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等三種遺囑,只有公證遺囑規定要經公證人公 證始能完成,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則無此規定,但還是建議自書遺囑及代筆遺 囑應由公證人代為認證,因為經公證或認證之遺囑有幾個優點:首先,可以避 免不闇法律程序而製作無效之遺囑(相關新聞連結);其次,可避免有繼承人跳出 來爭執遺囑的真實性;最後,經公證或認證之遺囑依公證法第98條規定要將繕本 送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保存,可避免遺失。因此,遺囑既然是被繼承人死 亡後,作為傳達其生前分配財產意思的工具,面對繁瑣的法律程序要求,還是 要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在被繼承人死後有效延續其意志,並避免繼承人 間產生更大的紛爭。 |